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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II)
作者:.    资讯来源:.    点击数:177
资讯来源:网络媒体    更新时间:2008-10-8 0:00:00
  水泥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防洪标准》的规定,新型干法水泥厂还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注:多条生产线的工厂相应提高防洪标准。
    3.1.11 不得选为厂址的地段和地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1.12 大中型厂选择厂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符合运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3.2 总体规划
    3.2.1 水泥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应与城镇居民区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仓储、文教卫生,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2.2 厂区与石灰石矿山(含爆破材料库和矿山工业场地)、硅铝质原料(砂岩、粉砂岩、页岩等)矿山、水源地(含输水管线)、给水处理场、污水处理场、总降压变电站(或高压输电线)、铁路接轨站、厂外铁路及水运码头等布置应合理。
    3.2.3 水泥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合理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3.2.4 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当厂区邻近自然水系,具有较好的港口和通航条件时,应优先以水运为主;采用陆路运输时,应根据运量、运距、铁路接轨条件等因素,对铁路、公路运输作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按市场供销情况,测定铁路、公路承担运量比例。
    2 应根据建厂地区对散装水泥的接受能力、中转储存及装卸运输等条件,提高散装水泥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比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1.17条的规定。
    3 厂外铁路接轨点及线路进厂方向的选定,应与厂区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密切配合,作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同时应规划企业站、轨道衡线及机车整备作业线等设施的位置。
    4 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及接轨站的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不设企业站。
    5 水泥工厂厂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厂区与铁路车站、码头、水源地、矿山工业场地,以及邻近协作企业之间,均应有方便的道路联系。
    3.2.5 厂外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宜靠近工厂负荷中心,避开污染源排放点。
    2 以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厂区的上游,岸线稳定而又不妨碍通航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
    高位水池及水塔,应设置在工程地质较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滑坡、坍塌的地段。
    3 沿江、河岸边布置的污水处理场及其排出口,应位于厂区的下游,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布置,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方便的燃煤储存场地及炉渣排放条件。
    4 原料与燃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原、燃料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工厂产品方案(品种、标号、有害组分限量等)的要求。
    2 根据不同的生产方法和窑型,采用适宜的熟料率值和矿物组成。
    3 根据原、燃料特征,优化配料方案,简化原料品种。原料产地宜靠近厂址,就近选择。
    4 主要配料用原料应在满足国家现行《水泥原料矿地质勘探规范》的前提下,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和质量特征,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提出不同品级的质量要求。
    5 石灰石和硅铝质原料应有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勘探地质报告。其他配料用原料应有可靠的资源保证。
    6 应根据原、燃料质量、储量及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等因素,最终确定或调整生产方法、产品方案和原料品种。
    7 在保证配料要求前提下,应采用或搭配掺用低品位原料和工业废渣,并应经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确认其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4.2 原 料
    4.2.1 石灰质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1)氧化钙(CaO)含量大于48%;
    2) 氧化镁(MgO)含量小于3%;
    3)碱含(K2O+Na2O)量小于0.6%;
    4) 三氧化硫(SO3)含量小于1%;
    5) 游离氧化硅(f·SiO2)含量小于6%(石英质),或小于4%(燧石质);
    6) 氯离子(Cl-)含量小于0.015%。
    2 产品方案中对氧化镁或碱含量有限量要求时,应相应变更本条1款中氧化镁或碱的质量要求。
    3 矿区内赋存的夹层、围岩及覆盖层等岩石质物料,条件许可时,可合理搭配掺用。
    4 矿床中的裂隙土、岩溶充填物及覆盖土等松散物料,当其化学成分适宜时,在满足水泥原料配料前提下,可搭配掺用。
    4.2.2 硅铝质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铝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2 产品方案中对氧化镁或碱含量有限量要求时,应相应变更本条1款中氧化镁或碱的质量要求.
    3 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应首选岩石状硅铝质原料(如页岩类粉砂岩类、砂矿类等)。
    4.2.3 铁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4.2.4 原料硅酸率较低,不能满足配料要求时,应增加硅质校正原料,其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4.2.6 上述指标中,以石灰质原料质量指标为主,其他原料的质量指标可作适当调整,最终应满足熟料率值及其有害成分限量为准。
    4.3 煅烧用煤
    4.3.1 锻烧用煤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缎烧用煤宜选择灰分较低,挥发分适当和发热量较高的燃煤。
    2 原煤宜定矿定点供应。
    4.3.2 煅烧用煤的质量,宜符合表4.3.2的要求。

    4.4 调凝剂
    4.4.1 调凝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膏(CaSO4·2H2O)可单独使用,硬石膏(CaSO4)宜试验后单独使用,或与石膏混合使用。
    2 采用工业副产品的石膏时(如磷石膏、氟石膏等),应经过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不良影响。
    4.4.2 用作调凝剂的石膏和硬石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的规定。
    4.5 混合材料
    4.5.1 混合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产品方案的性能要求确定应(或不应)掺加混合材料。
    2 应根据熟料质量、混合材料质量及其价格、运输条件等因素,择优选择混合材料及其产地。
    3 应经过试验,确认混合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确定最佳掺入量。
    4.5.2 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
    4.5.3 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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