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 粉煤灰作混合材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规定。
4.5.5 回转窑窑灰用作混合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的规定。
4.5.6 石灰石可作非活性混合材料使用,其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4.5.7 用于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其他种类的混合材料,应先经试验判定:其28d水泥胶砂抗压强度比,大于或等于75%为活性混合材料,而小于75%为非活性混合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粒化电炉磷渣混合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粒化电炉磷渣》的规定。
2 粒化增钙液态渣混合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粒化增钙液态渣》的规定。
3 粒化铬铁渣混合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铬铁渣》的规定。
4 粒化高炉钛矿渣混合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钛矿渣》的规定。
4.6 配料设计
4.6.1 配料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熟料率值目标值和波动范围,应根据原、燃料质量特性、窑型、产品品种要求等因素确定。
2 配料所用原、燃料化学成分及煤质资料必须准确可靠、并应具有代表性和实用性。
3 应经多方案比较,提出适宜的几组方案,并推荐最佳方案。
4.6.2 六种通用水泥中化学组分的允许含量,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4.7 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
4.7.1 水泥工厂设计应进行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试验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对新的原料品种及工业废渣,应提前进行试验研究。
4.7.2 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宜进行实验室规模试验。新的原料品种及工业废渣还应经半工业规模试验。
2 主体设计单位应根据资源条件和生产方法等提出正式取样要求(样品种类、质量要求、样品重量等)。
3 试样应有充分代表性。对石灰石原料应考虑影响矿石质量的各种因素,如硅化、白云岩化、岩浆岩和变质岩、岩溶充填物及覆盖物等。
4.7.3 在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可破性、易磨性、磨蚀性、易烧性、挥发性等;采用辊式磨时,应做辊式磨的磨蚀性和易磨性试验,采用“湿磨干烧时”应做料浆过滤性试验;对湿粘性物料宜做塑性指数试验。以上试验项目应根据水泥工厂的特点、生产工艺的需要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煤的可磨性试验方法》,测定原煤的易磨性指数(HGI),根据HGI值,判定煤的易磨性能,用于煤磨选型与设计。
2 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水泥原料易磨性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和生料混合料的粉磨功指数(Wi),或辊式磨的物料易磨性指数,根据易磨性和磨蚀性等试验结果,用于选择生料磨粉磨流程、磨机选型等工艺设计。
3 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水泥生料易烧性试验方法》,判别水泥生料易烧性能。根据易烧性试验及熟料岩相鉴定等结果,提出最佳生料配料方案、生料细度、熟料率值等,并结合窑型和煤质资料,提出对煅烧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4.8 原、燃料综合利用
4.8.1 原、燃料综合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工厂产品方案(品种、标号、有害组分限量等)的要求。
2 使用低品位原、燃料及工业废渣后,其所含有害成分对产品性能及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
3 工业废渣的利用应经试验研究,并论证其被利用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4 矿床中的低品位原料及可供其他工业部门利用的原料,应按现行地质勘探规范的规定综合勘探综合评价。
5 矿 山
5.1 一般规定
5.1.1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对多品级矿山宜首先采用计算机技术优化搭配开采、降低剥采比的方案,扩大矿山资源利用量。
5.1.2 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在近期效果最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矿范围,处理好近期生产与远期生产、高品位与低品位、优质与劣质之间的关系,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5.1.3 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的划分应按水泥工厂设计生产规模确定。
5.1.4 矿山开采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
5.1.5 大中型矿山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30年。石灰石矿山年工作日数不宜大于300d,日工作班制宜采用两班。辅助原料矿山年工作日数不宜小于250d。
5.1.6 矿山开采过程中,在各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噪声,必须控制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
5.1.7 矿山设计应少占、分期占用或租用土地。对占用的耕地和森林,在开采工艺设计时应提出土地复垦的意见。
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根据土地破坏状态及自然条件,经济合理地确定土地复垦后的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5.2 矿山地质
5.2.1 矿山设计人员应配合矿山地质勘探工作。
5.2.2 矿山地质设计中,应充分研究和熟悉矿床地质情况及地质勘探报告,并应对矿区资源设计利用率、矿石储量和质量三方面,能否满足矿山建设需要作出评价。
5.2.3 矿山地质设计,应计算采矿场各台段矿石量、夹石量、表土量、废石剥离量及平均剥采比。
5.3 矿山开采
5.3.1 矿山开采设计,必须满足技术可靠、生产安全、工艺先进、流程简单、经济合理的原则。
5.3.2 水泥原料露天矿山应采用自上而下,分台段开采方法。
5.3.3 初期开采部位,应大部分放在地质勘探划定的高级储量的位置。
5.3.4 水泥原料矿山的贮备矿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开拓矿量应不小于24个月矿石产量;
2 回采矿量应不小于12个月矿石产量。
5.3.5 根据矿山地形地质条件,在保证矿山的服务年限和充分利用资源前提下,可以分期、分区开采以减少初期投资。
5.3.6 厚层覆盖土的剥离工作,可采用机械剥离;基岩表面呈犬齿状岩溶的覆盖土剥离,可采用其他剥离方法。覆盖土宜综合利用。覆盖土和废石等剥离物应一次运到废石场,不应多次倒运。
5.3.7 山坡露天矿顶部开采的设计,应减少采准和削顶基建工程量,首采台段宜有二至三年可采矿量。宜采用大型设备,单段生产。当采用多段生产时,各台段间应满足合理的超前关系。
5.3.8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境界的圈定,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必须保证探明的工业储量得到充分利用;
2 平均剥采比不宜超过0.5:1(m3/m3);
3 圈定的储量不得小于规定的矿山服务年限内所需的矿石量;
4 开采范围与国家铁路、公路、工厂、居民区及重要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5 采矿场必须具有安全稳定的最终边坡。
5.3.9 矿床开采最终边坡角,应根据岩体物理力学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开采技术条件、开采深度、边坡存在期等因素确定,设计中可用类比法。
5.3.10 工作台段坡面角的大小,应根据矿岩性质、爆破方法、剥采推进方向、矿岩层理方向和矿层倾角等因素确定。石灰石矿山最终台段坡面角不应大于70。。
5.3.11 当各开采水平回采到终了时,每个台段可保留1个安全平台,其宽度应不小于3m。每隔1-2个安全平台设1个清扫平台,其宽度应满足清扫设备的通行。
5.3.12 采矿场的最低开采标高,应根据勘探最低标高和矿山规模,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确定。
5.3.13 根据地质剖面图上的开采边界线,应按下列因素确定采矿场底平面:
1 采矿场的底平面宜调整为同一标高;
2 底平面边界宜保持平直,弯曲处应满足运输设备对曲线半径的要求;
3 底平面长度应满足采掘运输设备要求,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石状矿床:大、中型矿山不小于60m,小型矿山不小于40m;
2)松软状矿床:大、中型矿山不小于40m,小型矿山不小于20m。
5.3.14 水泥原料矿山生产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5.3.15 山坡露天矿在下列部位应验证矿山生产能力:
1 在基建投产时,进行首采部位验证;
2 开采分期、分区过渡时或在某个部位开采条件恶化时,应做该部位验证;
3 矿山生产转入凹陷开采时,对该部位应验证。
5.3.16 水泥原料矿山钻机设备可采用潜孔钻机、牙轮钻机、液压钻机、回转式切削钻机和凿岩台车,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钻机选型应根据岩石性质,岩溶、破碎带发育情况,钻孔孔径等因素选择。
2 应优先选用高效及管理方便的钻机。
3 应按计算结果与同时工作面数目相结合确定钻机台数。
5.3.17 水泥原料矿山挖掘机设备选型,宜符合下列原则:
1 挖掘机选型应根据采掘总量、采矿方法、工作面布置、工作线长度、矿岩物理力学性质及运输设备性能、规格等因素确定。
2 挖掘机斗容选择时,应根据是否需要选别回采、质量搭配、破碎机入料口最大入料块度、铲车比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