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在水泥工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生产可靠,技术先进,节省投资,提高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的工厂设计(含原料矿山、熟料基地、水泥粉磨站及散装站)。
1.0.3 水泥工厂设计,应进行综合效益和市场需求分析,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节省原材料,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降低工程投资、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建设周期,做出最优方案。
1.0.4 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依托城镇或同邻近工农业在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文教卫生、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1.0.5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场地及资源。
1.0.6 水泥工厂的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0.7 水泥工厂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设计规模及依据
2.1设计规模
2.1.1 水泥工厂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 日产水泥熟料3000t、4000t及以上生产线的工厂为大型厂;
2 日产水泥熟料小于3000t至700t生产线的工厂为中型厂;
3 日产水泥熟料小于700t生产线的工厂为小型厂。
2.1.2 水泥生产方法、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贯彻发展水泥工业的方针政策,根据生产规模、原燃料性能、产品品种、资源和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厂应优先选用带窑外分解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厂宜选用带预热器窑的生产线。
2 限制落后生产工艺的建设,禁止新建、扩建湿法回转窑、立波尔窑和干法中空窑等能耗高的生产工艺。
3 禁止新建、扩建各种立窑生产线和对直径2.2m及以下的立窑扩径改造。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直径2.2m及以下的机立窑和直径2.2m及以下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生产线(1997年底之前已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4 工艺装备与自动化控制水平的确定,在确保实现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应以国情和综合效益为依据,并结合国际上的技术发展水平。
5 需要从国外采购的设备、部件和仪表,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2.2 设计依据
2.2.1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准确可靠。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在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作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在作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 经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勘探报告(石灰石和硅铝质原料)。
3 批准的厂址选择报告。
4 原燃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5 厂区及厂外设石灰石破碎车间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6 水源地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探报告,附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1:2000或1:1000;或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7 供电与通信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8 外购原料、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9 交通运输(承担运量、接轨方案、水运、公路运输等)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研报告。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下列地形测量图:
1)区域地形图1:10000、1:50000或1:5000;
2) 厂区及矿区地形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1:2000或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或1:500;
3)铁路专用线地形图1:2000或1:1000。
12 建厂地区气象和水文资料(含厂区洪水资料)。
13 地震烈度的鉴定报告。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要求。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部门对建厂的要求。
16 污水排放意向书或协议书。
17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及概、预算和技术经济资料。
18 与地区协作的其他协议书和文件。
3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3.1 厂址选择
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3.1.2 厂址选择应按建设规模,原、燃料来源,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工程地质,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和产品市场流向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3 厂址宜靠近石灰石矿山,并应有方便、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
3.1.4 厂址应具有符合生产生活要求,并满足连续生产及发展规划所需的电源和水源,其厂外输电、输水线路应短捷,维护管理方便。
3.1.5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址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3.1.6 厂址选择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工厂用地应符合(新型干法水泥厂建设标准)的规定。充分利用地形,缩短内部运距,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应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3.1.7 厂址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在满足近期所必须的场地面积和不增加建设投资的前提下,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3.1.8 厂址应具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有用矿藏。
3.1.9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3.1.10 厂址标高宜高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若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并有可靠的排涝设施时,厂址标高应为设计内涝水位加0.5m。厂区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山洪的设施。